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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需量电价:照明节能改造动不了的那一半电费

智觉数科 · 智觉科技照明节能知识库:基于 50+ 落地项目的实测数据与工程经验,讲清最大需量电价的原理、做法与常见误区。

作者 智觉科技照明节能研究院发布于 2026-10-09知识库问答

一份照明改造方案的收益测算,通常是这样写成的:统计灯具数量与功率,乘以年运行小时数,得到改造前后的用电量差值,再乘以电价,得出年节约金额。这条算式没有问题,但它只覆盖了一部分账单。

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公共建筑与商业建筑,每月电费单上实际有两笔独立的钱:一笔按用了多少度电计算,另一笔按占用了多大的供电能力计算。照明改造能显著改变第一笔,对第二笔的影响则取决于一个常被忽略的问题——照明负荷在峰值时刻占多大比重。本文把这笔账拆开来讲。

两笔账:电度电费与基本电费的分工

工商业用户的到户电价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与基金及附加几个部分叠加而成。其中输配电价按用户类别分为单一制与两部制两类。单一制按用电量计费,用多少度交多少;两部制则拆成电量电价与容(需)量电价两部分。

容(需)量电价对应的那部分电费,习惯上称为基本电费。它有两种计费口径: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或按最大需量计收,由用户自主选择。前者对应的是容量电价,后者对应的就是最大需量电价。按容量计收时,计收基数是合同变压器容量,与实际用多少电无关;按最大需量计收时,计收基数是结算期内出现的最大用电功率。

关于最大需量本身,供电部门在公开答复中给出的定义是:在一个月内,每 15 分钟客户用电的平均功率,保留其最大一次指示值作为这一结算期的最大需量。这意味着它不是月平均负荷,也不是瞬时峰值,而是一个月内若干个连续时段平均功率中的最大值。

理解了这一点,就能理解照明改造在最大需量电价这一侧的尴尬位置:改造降低的是全年的累计用电量,而按最大需量计收的基本电费盯着的是某一个 15 分钟窗口的功率水平。两者相关,但不等同。

第四监管周期:2026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的新价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26 年 7 月 8 日印发《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 号),依据发改价格规〔2025〕1490 号核定的定价办法,重新核定各省输配电价,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监管周期为三年。各省价格主管部门随后陆续发布落地文件。

本轮调整的结构特征,用一个词概括是此消彼长。从已公开的省一级解读看,江苏电网两部制电量电价各电压等级下调 0.0059 至 0.0079 元/千瓦时、容(需)量电价标准保持不变;浙江则是电量电价适度下调、容(需)量电价适度上调。方向不完全一致,但共同点是:容(需)量电价没有随电度电价一起下行,在部分省份反而上行。对以节电量为卖点的改造项目而言,这个方向值得留意。

以下是五个省(市)第四监管周期两部制电价的实际核定值,电压等级统一取 1~10(20)千伏,这一等级覆盖了绝大多数既有建筑改造项目:

省(市)电量电价(元/千瓦时)最大需量电价(元/千瓦·月)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文件时间
北京0.205052.033.02026-07-20
安徽0.132446.429.02026-07-29
湖北0.126342.026.32026-08-13
四川0.139135.022.02026-07-29
贵州0.123835.021.92026-07-24

换算成月度支出,可以更直观地看出这笔钱的量级。以北京 1~10 千伏用户、合同容量 1000 千伏安、实际最大需量 620 千瓦为例:按容量计收,每月基本电费为 33.0 × 1000 = 33000 元;按最大需量电价计收,每月为 52.0 × 620 = 32240 元。两者相差不大,但全年的差额接近 9000 元,且这个差额会随负荷变化而反向摆动。

62% 临界点:按需量还是按容量,是一道可以自己算的题

两种计费口径之间存在一个明确的等价点。当按容量计收与按最大需量计收的金额相等时,对应的负荷率(实际最大需量 ÷ 合同变压器容量)就是临界点,它等于容量电价除以最大需量电价。

用上表的核定值直接计算:

省(市)容量电价 ÷ 最大需量电价临界负荷率(不享九折)临界负荷率(享九折后)
北京33.0 ÷ 52.063.5%70.5%
安徽29.0 ÷ 46.462.5%69.4%
湖北26.3 ÷ 42.062.6%69.6%
四川22.0 ÷ 35.062.9%69.8%
贵州21.9 ÷ 35.062.6%69.5%

五地算出的结果高度集中在 62.5% 至 63.5% 之间。这不是巧合,而是核价时的设计意图:让两种计费方式在负荷率约 62% 处等价。判断规则因此变得很简单——实际最大需量占合同容量的比例高于本地临界值时,按容量计收更划算;低于临界值时,按最大需量电价计收更划算。上表最后一列是享受九折后的临界值,届时切换的时点会推迟到约 70%。

这里出现第一个值得改造项目注意的推论:照明改造降低用电量与最大需量,但不改变合同变压器容量。也就是说,改造之后负荷率是下降的。一个改造前负荷率 70%、按最大需量电价计收更划算的用户,改造后负荷率可能降到 62% 以下,此时反而是改回按容量计收更省钱。这是我们的推演,具体到项目需要用改造前后的实际最大需量记录来验证。

好在这条规则给了调整空间。发改办价格〔2016〕1583 号明确: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已从按年调整为按季,用户可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计费方式;选择按最大需量计费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的变更周期为按月,提前 5 个工作日即可申请变更下一个抄表周期的值。同一文件还规定了两处硬约束:申请的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与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 40% 时,按该总和的 40% 核定;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 105% 时,超过 105% 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

照明负荷站在峰值时段的什么位置

要说清照明改造对最大需量的影响,需要先看最大需量是由谁决定的。既然它取的是月内 15 分钟平均功率的最大值,那么决定它的就不是照明占建筑总用电的比例,而是在形成最大值的那 15 分钟里,照明贡献了多少功率。

按业态区分,照明的位置差别很大:

业态照明运行特征对最大需量的可能影响
写字楼办公时段基本全开,与冷热源、电梯、办公设备的峰值时段高度重叠照明功率下降会被同时段其他负荷部分淹没,最大需量降幅通常小于照明功率降幅
商场营业时段全开,营业时段本身往往就是全日峰值时段有一定影响,但同期冷热源与扶梯负荷仍占主导
地下车库多数项目 24 小时连续点亮,白天峰值时段同样在贡献功率改造为感应调光后,白天峰值时段的照明功率同步下降,对最大需量的传导最直接
工业厂房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照明在总负荷中占比小对最大需量影响有限,按最大需量电价计收的那一半基本不动

需要说明的是,上表第二、三列是我们的经验性判断,不是官方统计数据;各项目的实际负荷构成差异很大,正确的做法是从配电系统的负荷记录或供电企业的月度账单上读取最大需量出现的具体时段,再对照照明回路的开关状态来判断。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同样是节电 20%,不同项目的总电费降幅会差出好几个百分点:车库这类照明参与峰值形成的场景,节电与降需量同向叠加;写字楼这类照明被峰值掩盖的场景,基本电费那一半基本不动,总电费降幅就低于用电量降幅。

260 千瓦时门槛:节电反而可能丢掉九折

第四监管周期延续了一项对需量计收用户的优惠政策,在北京、贵州、海南等地的落地文件中都有明确表述:选择执行最大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 260 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核定标准的 90% 执行。计算公式为:当月总用电量 ÷ 对应计量点用电容量(北京口径为合同变压器容量)。

这条规则对照明改造项目构成了一个反向效应。改造降低的是分子(月用电量),分母(合同容量)不变,比值因此下降。如果改造前这个比值刚刚跨过 260,改造后跌回线下,九折优惠就没了,最大需量电价也随之回到核定值。

用安徽的数值做一个量级测算。假设某写字楼合同容量 1000 千伏安,1~10 千伏供电,按最大需量电价计收,改造前后数据如下(电度电价按 0.60 元/千瓦时估算,为便于测算的假设值,实际以账单为准):

项目改造前改造后变化
月用电量(千瓦时)280000252000-28000
每千伏安月用电量(千瓦时)280252跌破 260
最大需量电价适用折扣90%无失去九折
实际最大需量(千瓦)620590-30
月度基本电费(元)620 × 46.4 × 0.9 = 25891590 × 46.4 = 27376+1485
月度电度电费(元,估算)168000151200-16800
月度合计(元)193891178576-15315

测算结果值得留意:项目确实在省钱,但净节约 15315 元/月,比只算电度账得出的 16800 元/月少了约 8.8%。原因是最大需量下降带来的红利(30 千瓦 × 46.4,约 1392 元),被失去九折造成的损失(约 2877 元)抵消掉了。

必须强调,这是一组设定条件下的算术演示,用于说明机制,不能代表任何具体项目的实际结果。真值取决于合同容量、负荷曲线、折扣适用情况与当地核定的最大需量电价,需要逐项代入。

改造前该核对的四件事

综合以上三条规则,建议在照明节能改造的方案阶段就把基本电费纳入测算,具体核对以下四项:

序号核查项取数来源常见缺口
1当前执行的计费方式(按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近 12 个月电费单的计费方式栏沿用几年前的选择,从未重新评估
2近 12 个月的最大需量记录与出现时段电费单最大需量栏、配电系统负荷记录只看用电量,不记录最大需量的月份与时段
3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是否贴近 260 千瓦时月用电量 ÷ 合同容量,逐月计算不知道存在这条折扣线,改造后才发现跌破
4本地第四监管周期容量电价与最大需量电价之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输配电价表沿用上一周期的临界负荷率经验值

第 3 项最容易被跳过。它不需要任何额外设备,只要有一年的电费单就能算出来,但一旦在改造后才发现问题,调整的空间已经很小:降低合同容量需要走减容流程,而发改办价格〔2016〕1583 号规定,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或更换为小容量变压器,且减容后容量达不到两部制规定标准的,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这是一条比换一次计费方式重得多的路径。

总结与建议

把三笔账放在一起看,结论是清晰的:照明节能改造的电费收益由电度电费与基本电费两部分构成,而这两部分对改造的响应机制完全不同。电度电费随用电量线性下降,是改造的主战场;按最大需量电价计收的那一半,盯的是峰值功率与合同容量,只有当照明负荷确实参与峰值形成时才会同步下降,而且还要额外考虑九折门槛与计费方式临界点这两个方向相反的效应。

给业主侧的四条建议。第一,测算时把基本电费单列一行——不要用一个综合电价把整份账单抹平,那样会掩盖改造前后口径的变化。第二,改造前先读一年的最大需量记录——记录上的数值与出现时段,是判断照明能否带动需量下降的唯一依据。第三,核对每千伏安月用电量与 260 千瓦时的距离——贴近这条线的项目,改造后应先复核折扣适用性再谈收益。第四,重新评估计费方式——改造降低了负荷率,原本按最大需量电价计收更划算的用户可能需要改回按容量,而变更窗口是按季开放的,需提前 15 个工作日申请。

给服务商侧的建议是:不要把节电量直接等同于电费节约额。在采用收益分享模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量核定与电费账单口径不一致,会直接影响分享基数与业主的实际获得感;把最大需量这一项写进节能量测量方案,比事后解释更有说服力。涉及地下车库照明这类 24 小时运行的场景,感应调光对峰值功率的压降效果最值得单独测算;带分组控制与分时策略的智能照明方案,则可以进一步把照明负荷从峰值时段移开,这是对最大需量最直接的作用方式。改造全流程各环节的分工,可参见照明节能改造的流程说明。

需要说明适用范围:文中价格数据均取自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文件,执行期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监管周期三年;各省分档与优惠条款的具体表述存在差异,实务请以项目所在地的现行文件为准。文中的算术演示基于设定条件,用于说明机制,不构成对任何具体项目收益的测算结论。

如果您正在核算照明改造项目的电费收益,或对现有计费方式的选择存在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交流、获取针对性的测算咨询。智觉科技与三雄极光协同,从方案集成、技术支持到照明产品供应,协助业主把节电量、需量与合同条款三件事一次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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