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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合同的三类争议:政策变动、用能变化与基数确认

智觉数科 · 智觉科技照明节能知识库:基于 50+ 落地项目的实测数据与工程经验,讲清节能服务合同的原理、做法与常见误区。

作者 智觉科技照明节能研究院发布于 2026-10-30知识库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第四编第一千零四条把「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写进了国家基本法律。这是合同能源管理第一次进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本,行业普遍把它读作利好。

但从合同履约的角度看,入典解决的是「能不能做」的问题,没有解决「省下的钱怎么分」的问题。法典共 5 编 1242 条,第一千零四条给的是方向性表述,不是裁判规则。真正决定一笔节能效益费付不付、付多少的,仍然是合同条款怎么写与个案里证据怎么认。

这篇文章不谈政策解读,谈两件事:公开判例里法院到底按什么逻辑分账,以及照明改造项目的节能服务合同该补哪几类条款。三个数字先摆出来——50%、75%,以及一条关于基数锁定的裁判规则。

一、三个数先摆出来

下面两份判例都来自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一份涉及道路照明改造,一份涉及公共建筑冷热源与公区照明改造,争议标的都在百万元量级,裁判结论差异很大。

案件来源争议起因裁判结果关键裁判理由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道路照明合同能源管理)2021 年起主管部门要求城区主干道「单边运行」,关闭慢车道与景观照明,路灯实际用电量大幅下降,原计费基数失效酌定减少 50% 节能效益费用区分「技术节能」与「政策节电」;企业应获得技术改造带来的真实节能收益,不应因公共政策调整获取额外利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冷热源及公区照明系统能源管理)项目出租率下降,合同约定「入住率≤90% 时基础能耗值可按比例调整」但未明确调整标准;双方对第三方收益扣除方式亦有分歧收益比例酌定为 75%,判付 90 万元及违约金书面条款已被实际履行行为变更,按合同解释规则处理;入住率下降属客观因素,风险不应由用能单位全部承担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一案件,另一项认定)服务方主张按原确认基数计费,用能方主张基数应作废原确认基数可作为履约依据合同履行初期双方已对节能效益费用计算基数予以明确确认

三个结论放在一张表里,指向的是同一件事:节能服务合同的争议,几乎全部落在「计费基数」这一个变量上。政策动了基数,判 50%;使用强度动了基数,判 75%;基数被书面确认过,就不能随便推翻。这是我们的判断,也是本文后续展开的主线。

二、入典给了名分,没给算法

先把法条看清楚。第一千零四条位于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第三章「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第一节,内容可以拆成四句:国家推动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补、多能联供综合能源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

这四句里,与照明改造项目关系最紧的其实是最后一句。它把「合同能源管理」与「阶梯价格、分时价格」并列在同一段里,等于在立法层面承认了一件事:用能行为是可被价格机制引导的变量,而合同能源管理的收益,恰好挂在这个变量上。

这一点很关键。合同能源管理的计价逻辑是「省下来的钱双方分」,省多少取决于两个乘数:单位功率降了多少(技术侧),以及设备运行了多少时长(行为侧)。立法鼓励价格机制去改变行为侧——分时价格拉大峰谷差、阶梯价格抬高超额用能成本——那么行为侧一旦被政策改写,按行为侧计费的合同就必然要重新算账。

换句话说,法典在给合同能源管理背书的同时,也间接承认了它的脆弱性来源。这是我们的推演:条款设计的重心,不该放在「怎么证明我省了多少」,而该放在「当省钱的计量基础被外部改掉时,谁承担、怎么修」。

三、争议一:政策变动导致基数失效,为什么判 50%

阜阳这起案件的完整脉络值得逐步看一遍。

2017 年 11 月,某新能源公司与某管委会签订为期十年的《道路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合同》,约定由服务方投资把开发区传统路灯改造为 LED,用能方依据改造后测算的节电率按季度支付节能效益费用。合同履行初期,双方确认了节能效益基数,此后项目运行顺畅,前三年每季度 62 万余元的费用均按时支付。

转折出现在 2021 年。为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主管部门下发政策通知,要求城区主干道路灯实行「单边运行」,关闭慢车道及景观照明。路灯用电量随之大幅下降,而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费用正是按用电量差计算的——分母被政策抽走了。

服务方的立场是:设备正常运转了四年,技术改造的节能效果客观存在,不能因为一份政策文件就不按合同付费。用能方的立场是:若仍按原标准付费,等于财政为政策效果买单。双方从一审打到二审,僵持不下。

承办法官做了一件在同类案件中不常见的事:连续一个月在下班后绕行实地查看涉案路灯,逐段检查亮灯状态、记录不同时段照明变化,并在雨天、雾天前往核查。勘查得出的结论是——即便在单边运行模式下,经改造的路灯单盏耗电量仍远低于改造前。

最终裁判思路被概括为一句话:区分「技术节能」与「政策节电」。企业应获得技术改造带来的真实节能收益,不应因公共政策调整获取额外利益。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用能方向服务方支付 50% 的节能效益费。判决书还额外写了一条建议:订立合同时应预判政策变动风险,建立合理调整机制。

这个 50% 需要读准,它至少不是两样东西。

它不是「技术节能占比」。假设改造前某路段单灯综合功率 250 W、改造后 100 W,技术节能率 60%;政策要求单边运行后亮灯数量减半,实际用电量降幅会接近 80%。按技术贡献折算,技术侧应得份额是 0.6÷0.8=75%。法院没有采纳这个算法。这是我们的推演,用于说明两个数字的性质不同,不代表本案的实际参数。

它也不是「过错比例」。双方都没有违约:服务方按期完成了改造,用能方也没有恶意拖欠,只是政策把合同的计算前提改掉了。50% 是对技术数据、政策要求与公平原则的综合权衡,属于自由裁量区间内的结果,不能反向推出任何一方的应然份额。

真正的读法是:当外部政策让合同失去计算前提时,法院不会做技术折算,而是回到公平原则重新分配。这意味着任何依赖「实际用电量差」计费的节能服务合同,只要计费基数掌握在政策手里,都存在被判重新分账的可能,而重新分账的结果无法事先预测。这是本案最该被记住的一点。

四、争议二:用能侧变量动了基数,75% 是怎么定的

北京三中院的这起案件,争议起点看似不同,实质相同。

2017 年,某科技公司与某楼宇公司签署能源管理合同,约定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科技公司全额投资完成该中心冷热源系统(含冷源、热源、风机系统)及公区照明系统改造,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里同时写了一条:入住率≤90% 时基础能耗值可按比例调整,但未明确调整标准。

合同履行到 2020 至 2022 年,双方对收益计算产生分歧。服务方主张按实际节能量及对应电价,并结合前期实际履行的「第三方收益按固定电量折算」方式计算,应分得收益 130 余万元;楼宇公司则主张按合同中「固定扣除第三方 53 万元」的字面约定计算,并认为项目出租率下降,应大幅调低服务方应分得的收益。

法院的裁判分两层。第一层处理条款冲突:2018 年、2019 年的实际履行情况表明,双方已对「第三方 53 万元」这一固定扣除条款作出变更,按合同解释规则,结合合同性质、目的与履行行为综合判断,服务方主张的按实际节能量折算方式更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效益共享、按实绩分配」的本质。第二层处理风险分配:入住率下降属于客观因素,合同虽未约定具体调整细节,但相应风险不应由用能单位全部承担,最终酌定按 75% 的比例调整收益,判付 90 万元及违约金。

这起案件给出三条可以直接用的经验。

第一,「写了要调整、没写怎么调」等于没写。合同约定了触发条件(入住率≤90%),却没有约定调整系数、计算方法和复核程序,结果只能交给法院酌定。酌定的 75% 是一个中点附近的数字,任何一方都很难说自己达成了预期。

第二,两年的实际履行可以改写书面条款。固定扣除条款写在纸上,但双方连续两年按另一套方式结算,法院据此认定条款已被变更。对服务方而言这是保护,对用能方而言这是提醒:结算记录的法律效力,可能高于合同文本。反过来说,如果一方认为对方算错了,沉默两年之后再主张,胜算会明显下降。

第三,75% 不是「打七五折」,是重新分账。它与阜阳案的 50% 之间不存在换算关系,因为起因变量不同、合同约定不同、损失结构也不同。把不同案件的百分比横向比较,是读判例时最常见的错误。

再补一层与照明直接相关的判断。这个项目同时包含冷热源与公区照明两类分项,而这两类分项对入住率的敏感度并不一样:照明的节能量与使用面积近乎线性相关——空置的房间不开灯,用电量直接消失;冷热源的节能量则明显非线性——即便大量房间空置,公共区域仍需维持基本供冷供热,单位面积能耗反而上升。也就是说,同一栋楼、同一个入住率降幅,照明分项的分成基数下降幅度通常大于冷热源分项。

如果合同用「一个比例管全部分项」,就会出现结构性错配:好的年份照明分项贡献更多,差的年份照明分项拖累更多,而分成比例始终不变。这是我们的判断:多分项项目应当分项设比例,而不是只设一个总比例。

五、争议三:基数一旦书面确认,就很难翻案

回到阜阳案判决里另一项容易被忽略的认定:合同履行初期,双方已对节能效益费用计算基数予以明确确认,原确认的节能效益费用计算基数可以作为双方履约依据。

这句话有双向效力。

对服务方,它是保护。用能方不能因为后期觉得「当时基数算高了」就单方推翻,基数已被履约行为固定,争议只能围绕「政策变动后如何修正」展开,而不是「基数本身是否成立」。

对用能方,它是约束也是筹码。约束在于确认过的基数不能反悔;筹码在于,一旦确认动作发生在改造之前、且经过了双方签章与第三方参与,后期主张修正的门槛会高很多。反过来说,如果基数确认流程草率——只凭一份方案书里的估算表、没有双方签字、没有改造前连续 12 个月的计量记录——那么这份基数在诉讼中的效力会大打折扣。

把阜阳案与北京三中院案并排看,会得到一个略显反直觉的结论:节能服务合同里最值钱的两样东西,不是合同条款写得多细,而是基准期的书面确认,以及每一期的结算记录。条款争议最终要靠这两样材料去解释和填补。这是我们的判断。

六、为什么照明改造特别容易踩这三个坑

照明分项的节电量可以拆成一个乘积:节电量 =(改造前单位功率 − 改造后单位功率)× 运行时长。

前一个因子由技术决定,可控、可测、可复现;后一个因子由使用行为与外部管理要求决定,完全不可控。而合同能源管理的付费基数通常正是这个乘积的结果——等于把收益的一半挂在了自己控制不了的变量上。

相比之下,围护结构改造、冷热源系统改造的节能量对运行时长不那么敏感:只要建筑还在被使用,恒温需求就在,能耗基数就不会凭空消失。照明不同。灯是「按需开启」的设备,需求一旦被行政要求或经营状况压缩,用电量立刻响应。

分项节能量对运行时长的敏感度最易触发的变量合同该加什么
道路与景观照明极高,可被管理要求直接削减限电、单边运行、亮灯时段强制调整政策变动条款 + 基数修正公式
公区与车库照明高,随人流与开放时间变化入住率、营业时长、业态调整用能强度条款 + 调整系数上下限
办公与教室照明中,随作息与假期变化使用人数、假期安排、功能改造分时段基准 + 年度复核
冷热源系统中低,基础负荷刚性较强气候、使用强度、设备老化气候修正 + 分项分账
围护结构低,被动式节能室内设定温度、通风习惯工况约定 + 实测校核

这张表的用法是:敏感度越高,条款越要前置约定修正机制。照明恰好落在最敏感的一档,而这正是照明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最容易出事的地方。

七、四类条款,把外部变量关进合同

以下四条不是范本,是补给建议,按优先级排列。每一条配一句反面写法,方便对照自查。

条款类别必须写清的内容反面写法(等于没写)
政策变动条款列举触发情形(限电、单边运行、开放时段强制调整、照明标准强制升级、区域性用能管控),约定基数修正公式、修正启动时点与复核周期,明确协商不成的处理路径「因政策原因导致节能量变化的,双方另行协商」
用能强度条款把基础能耗值锚定到可核查的使用量指标(入住率、营业时长、客流量、产量、课表),给出调整系数及其上下限,约定数据来源与取数凭证「入住率明显下降时,双方可协商调整基期能耗」
计量与验证条款基准期长度与起止日、计量边界、测量方法与仪器精度、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选取规则与费用承担、检测报告的有效期间与复核频次「节能量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分项分账条款照明、冷热源、动力等分项分别设分享比例与独立基数,年度结算时按分项出账,避免一个比例管全部分项「项目综合节能收益按约定比例分享」

四条里,政策变动条款是阜阳案判决书直接点出来的建议,用能强度条款对应北京三中院案暴露的「约定不全」问题,计量与验证条款决定的则是争议发生时有没有可采信的证据,分项分账条款解决的是多分项项目的结构性错配。

还有一条不写在上面表格里,但同样重要:基准期的取数与确认程序。建议改造前至少取得连续 12 个月的完整计量或账单数据,由双方签章确认,并把原始凭证作为合同附件留存。阜阳案的基数之所以能锁定,靠的就是履行初期的那次明确确认;反之,基期数据来源不清、只挂一份方案估算表的项目,在争议中几乎没有防御能力。

关于节能量测量与验证的方法体系,国内已有成套国家标准支撑,项目在约定口径时应当直接引用标准编号与版本,而不是用「按行业惯例测算」这类模糊表述,具体可参阅 合同能源管理(EMC) 专题页的边界说明。

八、总结与建议

把全文压成四句话。

第一,《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给了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地位,但没有给分账算法,争议仍要靠合同条款与个案证据解决。法典把合同能源管理与阶梯价格、分时价格并列,实际上已经提示了收益基础会被价格机制改写。

第二,两份公开判例给出两个不能互推的数字:政策变动导致基数失效,酌定 50%;用能侧变量触发调整但约定不明,酌定 75%。两者都是自由裁量下的综合权衡,不是技术占比,也不是过错比例。

第三,节能服务合同里最值钱的两样东西是基准期的书面确认与逐期结算记录。前者锁定起点,后者可以改写书面条款——北京三中院案正是依据两年实际履行,认定固定扣除条款已被变更。

第四,照明是全部节能分项中对运行时长最敏感的一类,节能量等于功率差乘以时长,而时长不受技术控制。因此照明类项目应当比冷热源类项目更早、更细地约定外部变量修正机制。

给业主的三条落地建议:改造前先补齐 12 个月计量或账单数据并由双方签章,把基数钉死;把政策变动、用能强度、计量验证、分项分账四类条款写进招标文件的技术与商务要求,而不是留到合同谈判阶段临时补;要求服务方在每期结算时提供可追溯的分项数据,避免年度结算时才发现口径不一。

给节能服务方的两条提醒:一是不要用「另行协商」代替修正机制,协商不成的出口必须在签约时写清;二是留存每一次结算的确认痕迹,包括请款单、对账邮件与付款凭证,这些材料在争议中的分量往往超过合同文本本身。

如果您正在准备照明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方案或招标文件,需要把节能量的计量口径、外部变量的修正机制与分项分账结构一并落到条款与图纸上,欢迎与我们联系。智觉科技照明节能研究院可提供现场核对、方案集成、技术支持与运行数据复核;照明产品与规模化供应由合作方三雄极光承担。改造流程与验收要点可参阅 照明改造全流程,公共建筑场景的分项计量要求可参阅 公共建筑照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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