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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产品标准施行十个月:照明采购包里三个被串用的分母
智觉数科 · 智觉科技照明节能知识库:基于 50+ 落地项目的实测数据与工程经验,讲清本国产品标准的原理、做法与常见误区。
一个照明采购包,如果同时有境内生产的灯具和境外生产的驱动电源投标,评审时能拿到多少个百分点的价格优势?这个问题看上去只有唯一答案,实际在文件里对应着三个不同的分母:采购包、产品、组件。三者算错一个,结论就从"能扣 20%"变成"一分不扣"。
本文以国办发〔2025〕34号为主线,配合财库〔2025〕30号的执行口径与 2026 年 10 月 30 日首批分产品标准的公示稿,把本国产品标准在照明采购场景里的落点逐层拆开。
一、时间线:从"境内生产就算"到"分产品定比例"
先把坐标系立起来。2025 年 9 月 28 日印发的 34号 文件,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5 年 12 月 15 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 30号 意见,明确要求把要求嵌入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四个环节,确保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落实。2026 年 10 月 3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与财政部国库司发布公示,就第一批五款产品的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至 2026 年 11 月 13 日。
| 时点 | 文件或动作 | 对照明采购的实际含义 |
|---|---|---|
| 2025-09-28 | 国办发〔2025〕34号 印发 | 确立三条认定条件与 20% 价格扣除规则 |
| 2025-12-15 | 财库〔2025〕30号 印发 | 明确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属境内生产;规定声明函审查与澄清程序 |
| 2026-01-01 | 34号 正式施行 | 纳入评审环节的常态化要求 |
| 2026-10-30 至 2026-11-13 | 首批五款产品标准公示征求意见 | 五款产品均非照明品类,但组件清单与占比的切法已给出模板 |
| 2026—2030 | 分产品确定组件成本占比与关键组件工序要求 | 照明若进入后续批次,需按届时出台的清单与比例重算 |
也就是说,今天处在两套算法之间的过渡区:总体框架已生效,分产品的量化阈值尚未覆盖灯具。这个"半落地"状态,恰恰是最容易出错的一段。
二、当前口径:三条并列条件,其中两条还是空格
34号 第一条把本国产品写成三个并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二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三是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三条是并列关系,不是替代关系。
但第二条、第三条的比例与清单要"分产品确定",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施行之日起 5 年内分类推进,并在出台具体产品要求时设置 3—5 年过渡期。文件同时写了一句关键的过渡安排:在分产品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视同本国产品。
这句话在附件 2 的声明函样式里留了直接证据:声明函需要填写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厂址,以及组件成本占比、关键组件、关键工序三栏,但脚注明确写了——该产品的相关要求实施前,这三栏"可不填"。
| 认定条件 | 文件要求 | 现阶段执行状态 | 对采购文件的影响 |
|---|---|---|---|
| 在中国境内生产 | 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 已生效,是唯一实质门槛 | 需核生产厂名与厂址,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
| 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 由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 | 照明品类尚未出台 | 声明函该栏目前可不填 |
| 关键组件、关键工序 | 针对特定产品另行确定 | 照明品类尚未出台 | 声明函该两栏目前可不填 |
需要留意的是"属性改变"被反向定义了:为保证运输储存状态所进行的操作、为运输销售进行的包装或展示、粘贴印刷品牌标志标识、简单的上漆磨光与分装,都不算属性改变。落到照明上,境外生产整灯、境内贴标与换包装,不能据此认定为境内生产。这条在 34号 里是明写的排除项,不是解读。
三、20% 与 80%:同一份文件里三个不同的分母
第三条给的是支持政策,分两种情形:单一产品采购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报价给予 20% 的价格扣除;当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时,只有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其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 以上,才对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 20% 的扣除。
把这两句与第一条第二项并列起来看,同一份文件里"成本占比"出现了三次,而分母一次比一次小。
| 层次 | 占比指标 | 分子 | 分母 | 当前阈值 |
|---|---|---|---|---|
| 采购包层 | 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占比 | 该供应商提供的本国产品成本之和 | 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 | 达到 80% 以上,方可对总报价扣 20% |
| 产品层 |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 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 产品总成本 | 分产品确定,照明待定 |
| 组件层 | 组件本身是否在境内生产 | — | — | 按二级组件逐项判定 |
实操里最常见的错位,是把包层的 80% 与产品层的"视同本国产品"混成一件事:既然现在"境内生产就视同本国产品",是不是整个包自动就达标了?不是。包层判定的是成本结构,产品层判定的是产品身份;一个包里的每件产品都可能是本国产品,但只要有其中一件不是,成本一摊,包层比例就可能掉到 80% 以下。
四、一个百万元照明包的算术
下面用一组设定数字说明落点差异。设定条件为:某照明采购包总报价 100 万元,其中灯具本体 60 万元(境内生产)、驱动电源 25 万元(境外生产)、智能控制与安装辅材 15 万元(境内生产)。此设定仅用于说明口径,不代表任何具体项目,实际应按项目清单与属地规定取值。
| 情形 | 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 | 全部产品成本 | 包层占比 | 评审价 |
|---|---|---|---|---|
| 驱动电源为境外生产 | 75 万元 | 100 万元 | 75%,未达 80% | 100 万元,无扣除 |
| 驱动电源为境内生产 | 100 万元 | 100 万元 | 100%,达标 | 80 万元 |
| 同上包拆为两个单一产品包 | 灯具 60 万元、驱动电源 25 万元分别判定 | 各自包内合计 | 不适用包层门槛 | 分别为 48 万元、20 万元 |
三种情形下的差距是实打实的:一个 25 万元的境外件,让 100 万元的包丢失了 20 万元的评审价优势;同样的货物拆成两个包,则各自按单一产品适用 20% 扣除,合计评审价 68 万元。这解释了为什么"分包怎么划"在 34号 之后不再只是采购组织问题。
必须补一句合规提示:采购包应当按采购需求合理划分,不得为适用价格评审优惠而人为拆分。这是我们的判断——文件没有写这句话,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要求,以套取优惠为目的的分包结构,在质疑投诉环节站不住。
五、二级组件才是真正的门槛:整灯国产不等于占比达标
34号 附件 1《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只有四句话,但每一句都在改变算法。规则规定:产品的一般按二级组件核算;按一级组件核算能满足判定需求的,可以按一级组件核算;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二级组件在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境内组件成本,不在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
放到灯具上,一级组件通常是壳体、光源模组、驱动电源与控制模块,二级组件则是灯珠、基板、驱动电源内部的功率器件与驱动芯片、电解电容、透镜与密封件。按二级组件核算时,一个"在境内完成贴片与组装"的驱动电源,其内部若仍使用境外生产的功率器件与驱动芯片,这些二级组件的成本是不计入境内组件成本的;"驱动电源在境内生产"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自动把内部境外件的成本拉进来。
首批五款产品的清单已经把这个切法演示了一遍。以固定式多关节工业机器人为例,征求意见稿列出 4 个一级组件、19 个二级组件,要求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与产品总成本的比值不低于 70%,并指定减速器精密加工、伺服电机绕组制造绝缘处理、印刷电路板贴片等工序应当在境内完成。另外四款产品的占比阈值分别为 70%、70%、60%、50%,并按行业情况预留 3—5 年过渡期。
这是我们的推演:如果照明品类进入后续批次,一级组件大概率按壳体、光源模组、驱动电源、控制模块切分,关键工序大概率盯住基板贴片、光源封装与老化测试。对集成方而言,真正决定占比的不是整灯在哪儿拧螺丝,而是驱动电源与控制模块里的二级组件来自哪里。这一点在选型阶段就应当纳入成本核算,而不是等到投标才发现算不过线。
六、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里的货物同样在内
34号 第二条把适用范围写得很清楚: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对象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排除九类,即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排除清单里的"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指的是能源介质本身,不是指用能设备。把"托管标的是电费"误读成"整个托管项目属于电力、因此不适用本国产品标准",是一次典型的张冠李戴——这是我们的判断,依据是文件把适用范围限定在"货物类产品"这一层,而非按项目名称判断。
实操层面的后果很具体:能源费用托管类项目的技术需求里,如果只写"托管服务"而不列灯具清单与生产厂址,供应商的声明函就无从填写;而 34号 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也就是说,清单缺失会在公告环节暴露出来。
七、争议时看什么:两类证明材料
34号 第五条按产品形态分了两条取证路径:对组装类产品或组件,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等材料,能够证明在境内生产的即可视为境内生产;对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如钢材、陶瓷制品、玻璃等,则看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成本占比与包层比例有争议的,需提供组件或产品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由财政部门按核算规则认定;材料不足的,不享受支持政策。
财库〔2025〕30号 进一步把审查程序写实了: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声明函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查要求;评审中发现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应当书面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经澄清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或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依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生产地、工序完成地、组件成本占比进行核实鉴定。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实操判断:声明函属于评审环节的审查事项,而不是资格门槛。把"必须提交声明函"写成供应商资格条件,等于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增设门槛;反过来,不提交声明函的后果是"不享受优惠",而不是"投标无效"。这是我们的判断,依据是文件把声明函定位为享受政策的先决条件,同时把审查放在评审环节并配套了澄清程序。
八、本周可以落实的四件事
- 核对在编的采购文件是否含本国产品条款。按 30号 要求,要求应嵌入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四个环节,并随结果公告声明函;只写在评审办法里、没有声明函格式附件的,属于没落地。
- 对多产品包先算一次包层占比。把清单里境外生产的单件(尤其是驱动电源、控制模块、智能网关)成本单独列出,再算一次分母;接近 80% 的包,应当提前决定选型策略,而不是留给评审现场。
- 把厂名与厂址核到营业执照。声明函要求生产厂名与厂址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信息一致,集成方需向灯具与电源厂家索取这一项,并留存采购合同与进货记录,作为日后争议时的第一层证据。
- 在 11 月 13 日前看一遍首批五款产品的组件清单。即使自家产品不在这五款之列,一级组件与二级组件的切法、关键工序的选点方式,会直接影响后续批次的编制口径;反馈渠道在公示文本中按产品分列了联系电话与传真。
总结与建议
回到开头的问题。20% 的价格扣除不是一个可以笼统套用的数字,它在 34号 里被拆成三层:包层看 80% 的成本结构,产品层看是否属于本国产品,组件层看二级组件在哪儿生产。现阶段照明品类只落地了第一层的"境内生产"这一项实质门槛,另两项还是空格;但 2026 年 10 月 30 日的首批公示已经把空格将被怎样填满演示了一遍——组件清单、占比阈值、关键工序,三件套一起上。
我们的建议是把三件事前移:一是把包层占比纳入投标前的选型测算,把驱动电源与控制模块的二级组件来源作为可核算的输入项;二是把声明函与厂址、进货记录一并纳入履约资料包,形成可追溯的证据链;三是把分产品标准的编制节奏纳入年度计划,避免标准出台后才被动调整供应链。对公共建筑与既有建筑改造类项目而言,一个包里跨灯具、控制、安装辅材多类货物是常态,包层占比的敏感性远高于单一品类项目,这三步的价值也更直接。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引用的文件条款、日期与公示要点均出自公开渠道:34号 全文及两个附件可在省级主管部门转发页核对,30号 意见可在财政部门转发页核对,首批五款产品的公示要点见工信部与财政部公示及行业媒体报道。文中 100 万元的包结构为说明口径所作的设定,不构成对任何具体项目的测算结论;属地执行细则与具体品目归属,应以采购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如需就合同能源管理与照明改造项目的采购条款、声明函填写与组件成本核算口径做进一步技术交流,欢迎联系智觉科技获取条款说明与选型核对清单。我们会结合项目实际货物构成,给出可核算的占比口径与履约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