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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碳排放降3%:照明改造为什么不算在这本账上
智觉数科 · 智觉科技照明节能知识库:基于 50+ 落地项目的实测数据与工程经验,讲清直接碳排放的原理、做法与常见误区。
先把三个数字放在一起看。国务院《“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6〕22号,2026 年 7 月 5 日印发)在建筑领域写下的目标是:实施绿色照明行动,“十五五”期间单位建筑面积直接碳排放降低 3%。在同一份文件里,公共机构那一条写的是: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 5%、碳排放降低 8.5%。而全国口径写的是:到 203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25 年降低 17%。
三个指标都是“强度型”,分母要么是建筑面积、要么是 GDP。但建筑领域那一条多了两个字——直接。本文要回答的就是这两个字带来的后果:一栋楼的照明改造,究竟能在哪一条指标上被认账,在哪一条指标上实际不计分。
这个问题的现实意义很直接。很多改造方案把“年减碳多少吨”写在收益栏的第一行,把 EMC 项目的环境效益当成谈判筹码。如果照明改造所对应的减排量根本不在被考核的那本账里,这个筹码就是虚的;更麻烦的是,它还会随着电网变干净而逐年缩水。这是我们的判断,下面逐步说明推演过程。
一、把五条指标摆在同一张表上
方案里的指标分散在不同章节,单看每一条都清楚,放在一起才看得出分工。下表数值全部逐字取自方案正文,不做换算。
| 来源条款 | 指标名称 | 分母 | “十五五”降幅 | 照明改造是否直接进入 |
|---|---|---|---|---|
| 第(六)条 传统产业节能降碳改造 |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 | GDP | 10% 左右 | 间接(经节电量折算) |
| 总体要求 |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 | GDP | 比 2025 年降低 17% | 间接(经排放因子折算) |
| 第(十)条 建筑领域节能降碳 | 单位建筑面积直接碳排放 | 建筑面积 | 3% | 不计入(见第二节) |
|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节能降碳 |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 建筑面积 | 5% | 直接计入 |
|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节能降碳 | 碳排放(未限定“直接”) | 建筑面积 | 8.5% | 直接计入 |
这张表里最值得注意的不是数字大小,而是限定词的有无。建筑领域那条写了“直接”,公共机构那条没写。同一个“十五五”、同一套考核体系、同样以建筑面积为分母,一条加了限定、一条没加,这不是行文上的随意,而是两种核算范围。
二、“直接碳排放”这三个字,把照明挡在门外
要理解“直接”,得回到温室气体核算的通用划分:直接排放指核算边界内化石燃料燃烧以及工艺过程、逸散产生的排放;外购电力、热力所对应的排放计入间接排放。这套划分是国内外建筑与组织层面碳核算的通行做法,也是多数地方碳普查表的设计依据。
照明是什么?照明是纯电力负荷。它的能耗全部以外购电量计价,它的排放全部发生在电厂侧而不在楼里。因此一栋楼更换灯具后减少的那部分排放,落在间接排放口径里,不落在直接碳排放口径里。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也是本文的核心判断:方案第(十)条把“实施绿色照明行动”和“单位建筑面积直接碳排放降低 3%”写在同一段,但这两句话的达成机制并不相同。3% 这个降幅主要靠同一段里的另外两句话完成——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加快供热制冷系统绿色低碳转型。场所内烧的燃料改成外购电,直接排放归零,排放转移到电力侧,记为间接;集中供热热源清洁化,同理。绿色照明行动贡献的是电量和电费,不是直接碳排放。这是我们的推演,方案正文并未给出“直接碳排放”的定义,最终口径应以配套的核算指南为准。
这一判断对方案写作有直接影响。如果一个项目把照明改造的减碳量全部算进“单位建筑面积直接碳排放”的完成情况里,等于把间接排放记到了直接排放的账上,两套表都会失准。反过来,用直接碳排放的考核压力去论证照明改造的必要性,逻辑链也是断的——压力传导不到这一项上。
三、17% 与 10% 之间那 7 个百分点,说明减碳不主要靠节电
第二个值得琢磨的地方,是全国口径的两个降幅并不相等: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降 17%,单位 GDP 能耗降 10% 左右。碳强度降幅比能耗强度降幅高出约 7 个百分点。
| 口径 | “十五五”降幅 | 差额 | 差额来自哪里 |
|---|---|---|---|
| 单位 GDP 能耗 | 10% 左右 | 约 7 个百分点 | 能源结构清洁化: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 25% |
| 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 | 17% |
这两个数字的差,是整个方案里最具信息量的一处对照。它的含义是:即便两段时间里节能量完全一样,碳的降幅也会更大,因为每一单位能源里低碳的部分变多了。方案把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锁定在 25%,同时在电力侧安排了大规模的非化石开发与跨省互济,正是这个差额的来源。
把这条逻辑落到一栋楼上,结论是:同样节约 1 万千瓦时电量,今年折出的减碳量,会比五年后折出的多。假设一栋公共建筑通过照明改造每年节约 20 万千瓦时,按当前电网平均排放水平测算对应的减排量,与按 2030 年电力结构测算的结果,两者可以差出两三成。这个差额不是测算误差,是电力结构变化的必然结果。反过来说,把“年减碳 X 吨”写进五年期 EMC 合同的收益条款,相当于把一个逐年递减的量当成恒定值来分账。
所以照明改造的价值锚点,应当放在不随电力结构变化的那几项上。见下一节。
四、照明改造真正计分的是另外两本账
把前面两节的结论合起来,可以给出一张归属表:改造方案里常写的四类收益,各自落在哪一条考核指标上。
| 收益类型 | 计量口径 | 落在哪条指标 | 随电力清洁化是否缩水 |
|---|---|---|---|
| 电费节约 | 表计电量 × 结算电价 | 不进考核指标,直接进财务账 | 不缩水(随电价上行反而放大) |
|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 改造前后分项电量 ÷ 建筑面积 | 公共机构 5% 那条 | 不缩水 |
| 碳排放强度下降 | 分项电量 × 排放因子 ÷ 建筑面积 | 公共机构 8.5% 那条 | 逐年缩水 |
| 直接碳排放下降 | 场所内燃料消耗量 | 建筑领域 3% 那条 | 照明不计入 |
这张表解释了一个常见的错位:业主在能耗与碳排放两套报表里填的是照明改造节约的电量,但被考核的却是强度指标,而强度指标的分母(建筑面积)在改造前后不变,分子里照明只占一部分。于是照明改造在强度指标上的贡献,取决于照明用电占全楼用电的比重。占比高的建筑——比如地下车库、长时办公、教学楼——贡献明显;占比低而以冷热源为主的建筑,贡献有限。这是我们的判断:一份诚实的改造方案,应当在事前把这个比重算出来,而不是笼统写“节能率多少”。
顺带说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口径细节:方案第(十二)条那条 8.5%,写的是“碳排放”而没写“直接”,因此外购电力对应的间接排放可以进入分子,照明改造在这条上是能计分的。这是照明改造在整个方案里最实的一处落点。至于如何在合同里把这条落点变成可结算的条款,可以对照 能源费用托管 与 合同能源管理 两种交易结构的分账基数设计。
五、一个反直觉的推论:减碳卖点会逐年变薄
把第三节和第四节叠起来,会得到一个与直觉相反的推论。
通常的假设是:电网越干净,节能改造的减碳价值越高,因为每度电“更脏”时省下来的更多。这个假设其实是反的。电网越干净,每度电对应的排放因子越低,同样的节电量折出的减碳量越少。清洁化的方向是让“少用电”这件事的减碳边际收益递减,而不是递增。
这意味着两件事。第一,照明改造的长期商业逻辑必须建立在电费与运维成本上,碳是加分项,不能是主项。第二,若业主方以碳指标为主要诉求,改造范围就不应止于灯具——按方案第(十)条的写法,直接碳排放的下降要靠供热制冷系统与建筑电气化,照明改造是同一段落里的另一个动作,两者是并行而非替代关系。这也是为什么把照明改造单独包装成“碳中和解决方案”在口径上站不住。
还有一个方向值得留意:方案第(二)条给需求侧调节能力设了具体量——全国虚拟电厂最大调节能力达到 5000 万千瓦以上,电力需求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 5% 以上。照明是可中断、可调光的柔性负荷,在具备分项计量与单灯可控的条件下可以参与调节。这条通道带来的收益与排放因子无关,不随电力清洁化缩水,是照明改造在电费之外的第二个稳定锚点。具体门槛与计量要求在 公共建筑 场景下差异较大,需要按项目单独测算。
六、本周可以做的三件事
文件是七月印发的,省级方案按第(二十)条要求自行制定,落地节奏各不相同。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方来说,可操作的动作集中在三处。
第一,把改造方案的目标函数写成一个主锚。电费、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碳排放强度三选一作为主指标,其余作为辅助陈述。同时出现在收益栏前列、又没有主次的方案,在评审环节最容易被要求补充测算依据。改造的完整流程与各阶段留痕要求,可参考 既有建筑改造 的通行做法。
第二,合同里的分账基数用表计电量或电费,不用碳量。碳量作为分账基数,需要每年重算排放因子,且因子只降不升,一方必然吃亏,争议只能靠事后协商解决。以分项计量电表读数为基数,争议点收窄到表计精度与抄表周期,这是可核的。分项计量怎么设、三相如何平衡,是改造电气侧必须先解决的硬线。
第三,把“照明用电占全楼用电比重”作为立项前置数据。这个比重决定照明改造在强度指标上的贡献上限,也决定投入产出比是否成立。没有这个数据,任何“节能率多少”的承诺都是无源之水。测算方法建议以 12 个月连续分项电量为基础,避开单月样本。
七、总结与建议
回到开头的三个数字。建筑领域的 3% 限定在直接碳排放,照明改造是纯电力负荷,落在间接排放,不在这本账上;公共机构的 5% 与 8.5% 没有这个限定,照明改造可以计分;全国的 17% 与 10% 相差约 7 个百分点,差额来自能源结构而非节电,这一差额同时意味着照明改造的减碳价值会随电网清洁化逐年变薄。
三点建议。其一,把“年减碳多少吨”从收益主项降为辅助陈述,主项回到电费与运维。其二,EMC 与托管类合同的分账基数一律绑定分项计量电量,避免用碳量做分子。其三,若业主的核心考核压力在直接碳排放上,改造范围需要包含供热制冷系统与建筑电气化,照明改造是并行项而非替代项——把范围说清,比把效果说满更容易通过评审。
需要针对具体建筑做指标归属测算的,可以在文末留下项目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我们会按建筑面积、分项电量与用能结构,给出对应到 3%、5%、8.5% 三条指标的对照测算表。咨询与下一步对接,请联系页面下方的联系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