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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修订:碳排放计算写进正文意味着什么
智觉数科 · 智觉科技照明节能知识库:基于 50+ 落地项目的实测数据与工程经验,讲清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原理、做法与常见误区。
2026 年 8 月 26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就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这份标准的现行版本是 CJJ 45-2015,2015 年 11 月 9 日发布、2016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至今已运行整整十年。
对行业来说,一次标准修订通常意味着若干技术参数被调整。但这一版的意义不在参数,而在结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首次把碳排放计算写进了正文。这个动作把市政照明从"照明功能达标"的评估框架,推向了"全寿命周期碳管理"的框架,其影响面覆盖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的每一个环节。
一、先看清现行标准体系的位置:一份标准背后是三层结构
理解这次修订的分量,需要先厘清 CJJ 45-2015 在现行标准体系里的位置。它并不是孤立的一份设计标准,而是嵌在一个"强制规范管底线、行业标准管方法"的三层结构里。
| 层级 | 标准/规范 | 性质 | 承担的功能 |
|---|---|---|---|
| 强制层 | GB 55011-202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规定照明布局、功能与性能底线,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
| 行业层 | CJJ 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 行业标准(第7.1.2条曾为强制性条文) | 给出照度、亮度、功率密度、供电与控制的完整设计方法 |
| 配套层 | 各类验收、运维、产品能效标准 | 推荐性或强制性(视品类) | 衔接施工验收与设备选型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GB 55011-2021 实施时,公告同时废止了"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并明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这意味着 CJJ 45-2015 里原有黑体字的强制性条文,其效力已经整体迁移到强制规范层。CJJ 45-2015 继续承担的是技术方法层面的角色。
这个分工对改造类项目有直接含义:一个既有道路的照明改造,判断"改完后是否越过强制底线"的依据在 GB 55011-2021,判断"具体参数怎么取值"的依据在 CJJ 45 体系。两套依据回答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方案评审时不能互相替代。这一逻辑与建筑侧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双标准链是同一结构,可参考 照明节能改造 项目中的标准对标说明。
二、本次修订的四项结构性变化
按公开发布的修订说明,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技术内容共 8 章、5 个附录:附录 A 路面亮度系数和简化亮度系数表、附录 B 维护系数、附录 C 阈值增量计算、附录 D 隧道日间照明、附录 E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碳排放计算方法。其中四项变化属于结构性调整,而非参数微调。
变化一:碳排放计算进入正文,并配完整计算方法
修订稿第 8 章专设"碳排放计算"一节,附录 E 给出完整计算方法。标准要求道路照明工程设计中应进行碳排放分析,将碳排放分为直接碳排放和间接碳排放,计算边界涵盖产品生产、运输、施工、使用和拆除等生命周期各阶段,并要求出具包含工程全寿命期碳排放总量、年均碳排放量等内容的核算报告。
这一条的分量在于"全寿命期"四个字。传统市政照明工程的成本核算以建设投资与运行电费为主,产品生产阶段的隐含碳、拆除阶段的处置排放通常不进账。一旦计算边界覆盖全生命周期,灯具的更换频次、光通维持率、可回收性就从"品质指标"变成了"碳排放变量"。
| 生命周期阶段 | 对应的碳排放来源 | 设计阶段可干预的抓手 |
|---|---|---|
| 产品生产 | 灯具、灯杆、电缆、控制设备的制造隐含碳 | 选用高效光源降低装机功率,减少材料用量 |
| 运输 | 设备由产地到施工现场的运输排放 | 本地化采购、模块化减少运输体积 |
| 施工 | 机械作业、临时用电、土建开挖 | 利用既有管线与基础,减少开挖量 |
| 使用 | 运行电耗(全寿命期占比通常最大) | 光效、控制策略、调光与分时分区运行 |
| 拆除 | 废弃物处置与材料回收 | 可拆卸设计、材料可回收性 |
变化二:新增"直流供电"专节
修订稿第 6 章新增"直流供电"专节,对直流照明供电系统的电压等级选取、接地方式(IT 系统/TN-S 系统)、母线绝缘监测、剩余电流保护、冗余模块配置、LED 恒压集中直流电源等作出系统规定。同时鼓励配电设计预留光伏、储能等新能源电源接入接口,组成城市照明直流微网系统。
这一节与国发〔2026〕22 号《"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中"因地制宜布局一批'光储照'一体化系统"的表述是同一条技术线。标准从设计规范层面为直流化预留了接口,等于把"光储照"从概念选项变成了有章可循的设计路径。对既有道路照明改造而言,这意味着配电侧改造不再是简单的换线,而要同步评估直流化与新能源接入的可能性。
变化三:多功能灯杆有了明确技术要求
修订稿对多功能灯杆给出量化要求: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25 年;杆体结构安全等级宜为二级,应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变形验算;要求为杆上各类挂载设备提供安装固定、线缆接入、网络接入、接地与防雷等功能支持;设备舱应进行分舱设计,强弱电设备和线路应分舱安装,并宜配置远程湿度、水浸监测装置。
有一条排除性要求尤其需要提前对齐:对现有灯杆进行多功能杆改造时,须检测评估原结构并重新核算荷载,未经核验不应增加荷载。这一条直接约束了存量改造的操作空间——存量灯杆能否挂载新增设备,取决于结构检测结论,而不是设计意愿。相关技术路径可参考 智慧照明系统 的分层说明。
变化四:暗天空保护与生态约束写入标准
修订稿新增生态保护区及暗天空保护要求:在生态保护区及对暗天空保护有要求的区域内,可设置满足科研、观测等特定活动需求的道路照明,但应选用截光型灯具,光源色温不应高于 2200K,且 LED 光源辐射光谱中峰值波长小于 500nm 范围内的辐射功率占比应小于 0.5%。同时规定功能照明用灯具的上射光通比限值:E0/E1 区为 0、E2 区 2.5%、E3 区 5%、E4 区 15%。
2200K 色温上限是一个相当紧的约束——常规市政道路照明常用色温在 3000K 至 4000K 区间,2200K 属于暖光偏深。这个数值意味着在生态敏感区域,照明方案需要在光源选型阶段就做区划分析,而不能沿用常规配置。这与《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中"统筹推进城市噪声等污染治理"的治理导向是同一方向。
三、另外三条与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细节
除四项结构性变化外,修订稿还有三处细节值得改造项目的方案编制者提前关注。
| 条款 | 修订内容 | 对改造项目的含义 |
|---|---|---|
| LED 灯具效能 | 明确光源应选用 LED 灯具等高效照明产品;对初始效能、寿命(不低于 50000h)、光通维持率、色品容差、色品坐标偏差、启动冲击电流限值、功率因数(不应小于 0.95)作出量化规定;区分不同色温段给出庭院灯、半高杆/高杆灯、护栏灯的效能限值;直流供电 LED 灯具效能限值还应增加 10lm/W | 选型门槛从"整灯功率"上移到"效能指标 + 功率因数 + 光通维持率"的组合,报价对比时须按同一口径拉平 |
| 智能照明控制 | 第 7 章对遥控、遥测、遥信、遥调、遥视提出明确要求;控制中心网络安全应不低于第二级安全保护能力;控制管理设备脱离平台运行时 24h 时钟误差应小于 0.5s,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20000h;有功功率误差、电流误差、剩余电流误差均有明确限值 | 控制系统从"能用"进入"可计量"范畴,误差限值为节能量核定提供了设备侧依据 |
| 隧道照明 | 分为日间照明与夜间照明;日间按入口段、过渡段、中间段、出口段分段设计;隧道长度大于 50m 时应设置日间照明,不大于 50m 时可不设置;隧道夜间照明亮度等级不应低于所连接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值 | 50m 成为隧道是否设置日间照明的分界线,短隧道改造的范围界定有了明确依据 |
另有一处修订虽不属工程条款,但体现了标准的取向:附录 C 的阈值增量计算按 60 岁条件进行计算,并补充了路面亮度大于 5cd/m² 条件下的阈值增量算法。这条修订面向的是行人侧的视觉安全,反映的是设计视角从"驾驶员单一主体"向多主体扩展。
四、把标准修订与政策链条对齐来看
这次修订不是孤立动作,它与 2026 年已发布的两份国家级文件构成了同一条链条。
第一环是国发〔2026〕22 号《"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该方案在"推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一节写入"实施绿色照明行动",并明确"支持更新淘汰公共机构、公共建筑、交通枢纽、道路等重点场所低效照明设备,推广高光效发光二极管(LED)照明设备及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应用,因地制宜布局一批'光储照'一体化系统"。这是"道路"首次与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并列写入顶层文件的照明条款。
第二环是国发〔2026〕12 号《城市更新"十五五"规划》。该规划在"加快城市建设绿色转型"一节明确"推动高耗能公共建筑改造升级,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并立下"建立建筑能效等级制度"的制度安排;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一节把"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列为重大工程。
第三环就是本次标准修订。顶层文件提出方向(绿色照明行动)、城市更新规划给出载体(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标准修订提供技术依据(碳排放计算与设计要求)——三环咬合之后,"道路照明改造"从倡导性任务变成了有依据、有核算方法的工程任务。
对采用 合同能源管理 模式实施的项目,第三环的意义尤其直接:碳排放计算有了标准方法,意味着工程全寿命期的碳数据具备了规范性;而第 7 章对控制设备误差的量化规定,又为节能量核定提供了设备侧的可采信依据。这两条合在一起,使得"电费节能账"与"碳排放账"有了在同一个项目里被同时核算的技术条件。
五、当前阶段的三点实务建议
需要先明确一个前提:征求意见稿不是生效标准。反馈截止日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正式发布与实施日期尚未确定。因此当前阶段不宜将征求意见稿的条文直接写入采购技术要求或招标文件,而应作为方案储备与风险预案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有三点建议。
第一,把区划分析提前到方案阶段。暗天空保护与 E0—E4 分区要求一旦生效,生态敏感区域的照明方案将面临色温与上射光通比的双重约束。这类约束属于方案性约束——光源选型确定后再调整,代价远高于前期做一次区划排查。建议对拟改造道路先做一遍分区归类,标出生态敏感段与一般段,为后续差异化配置留出设计余量。
第二,存量灯杆的荷载核验要与照明方案同步开展。多功能灯杆条款明确了"未经核验不应增加荷载"的前置条件。存量改造中,挂载设备的方案往往在照明设计之后才确定,容易出现结构与挂载不匹配的返工。建议把结构检测结论作为方案输入条件之一,而不是施工阶段的验证环节。
第三,选型口径要按新版指标体系重构。效能指标按色温段分档、功率因数不低于 0.95、寿命不低于 50000h、直流供电豁免 10lm/W,这些指标彼此关联,单一比价容易失真。建议在 照明节能改造 的前期诊断阶段,就把灯具效能、光通维持率、功率因数与供电方式合并成一张选型对照表,与 能源费用托管 的收益模型放在一起评估。这样在标准正式实施时,方案侧已经完成对齐,不需要重新走一遍选型流程。
六、总结
本次《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修订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是碳排放计算从"可选分析"变成了设计要求。它把市政照明的评估坐标从单一的功能达标,扩展为功能达标与全寿命周期碳绩效的双重评价。与之配套的直流供电、多功能灯杆、暗天空保护三条修订,分别对应能源结构、基础设施集成与生态约束三个方向,共同指向"可持续性与韧性"这个修订目标。
对行业来说,这次修订带来的不是一次参数调整,而是一次核算口径的迁移。过去道路照明工程的核心账本是建设投资与运行电费;今后全寿命期碳排放总量与年均碳排放量将成为工程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设计单位、施工方、设备供应商与运维单位,都需要在各自环节上具备提供碳数据的能力。
征求意见截止日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建议相关单位在反馈期内完成两件事:一是按自身项目类型逐条比对修订稿,识别影响方案可行性的条款;二是把区划分析、荷载核验、选型口径三项准备工作提前启动,为标准的正式实施预留准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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