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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首次入典:照明设施多出的控光合规维度
智觉数科 · 智觉科技照明节能知识库:基于 50+ 落地项目的实测数据与工程经验,讲清光污染的原理、做法与常见误区。
2026 年 8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部法典共 5 编、1242 条,2026 年 3 月 12 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法等 10 部法律同时废止。对照明行业而言,真正需要逐条读的是第二编第九分编第三十六章——光污染防治。
这七个条文加上法律责任分则中的一条罚则,把一个此前主要出现在推荐性标准与地方条例中的概念,写成了法定义务。照明设施的评估坐标由此再扩一维:过去的主线是安全、能效、健康,法典施行后,光污染成为并列的一项合规要求,对应的技术要求可以概括为"可控"——光不仅要够用、要精打细算,还要知道往哪里照、照多久。
一、七个条文:从定义到罚则的完整闭环
第三十六章只有七条,但结构完整:定义、监管体制、规划衔接、标准授权、场景义务、材料管控、分区管理,各占其一。
| 条文 | 核心内容 | 对照明设施的直接含义 |
|---|---|---|
| 第六百六十七条 | 定义光污染: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 | 判定对象不只是夜间灯光,还包括日光反射,白天玻璃幕墙反光同样在列 |
| 第六百六十八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 投诉与执法不再单线归口,多部门按职责分工 |
| 第六百六十九条 |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光污染影响 | 光环境因素进入规划环节,不再只是建成后的整改事项 |
| 第六百七十条 | 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对照明产品、户外显示产品、交通补光灯、建筑玻璃和材料等,在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合理的光限值 | 光限值将落到产品标准与工程规范层面,采购依据随之变化 |
| 第六百七十一条 | 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应当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定期保养维护 | 道路在列,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一并纳入;定期保养维护是持续性义务 |
| 第六百七十二条 | 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合理设计和选材 | 材料端管控,与照明设计互为约束 |
| 第六百七十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 | 同一套灯具在不同分区面对不同限值 |
罚则在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留意的是触发条件: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进入罚款环节。这对企业侧的合规节奏有实际影响——整改窗口是存在的,但整改必须有技术动作可查。
二、被点名的场景里,有一个常被忽略
第六百七十一条列举的场景中,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属于景观与商业照明,体育场与施工场地属专项场景,而"道路"对应的是城市功能照明——这是照明改造与运维领域接触最频繁的部分。
| 场景 | 条文指向 | 主要监管职责 | 对改造与运维的含义 |
|---|---|---|---|
| 道路(功能照明) | 第六百七十一条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 配光结构、上射光通比、运行时段控制纳入持续义务 |
| 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 | 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 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 表面平均亮度与最大亮度成为受控量 |
| 体育场 | 第六百七十一条 | 住房城乡建设 | 大功率投光场景的溢散光与投射朝向控制 |
| 施工场地 | 第六百七十一条 | 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 夜间施工照明的定向与遮蔽措施 |
| 建筑玻璃幕墙 | 第六百七十二条 | 住房城乡建设 | 材料选型与光反射评价前置到设计阶段 |
| 生态敏感区域 | 第六百七十三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分区管理下的差异化限值 |
把"道路"写进义务主体清单,是本次立法中容易被忽略的一条。城市道路照明的产权与运维往往分属市政管理单位与市场化服务方,法典要求的是"合理设计、安装、使用"加"定期保养维护",这是一条持续性义务,不再只落在竣工验收节点上。对采用 能源费用托管 模式的项目而言,运维期内的灯具状态、控光措施与清洗维护记录,由此具备了法定义务层面的意义。
三、限值会写进哪里:配套标准正在同步推进
第六百七十条是一条授权条款:具体数值不在法典正文里给,而是由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照明产品、户外显示产品、交通补光灯、建筑玻璃和材料的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因此判断项目合规水平要看标准体系,而不是看法典条文本身。
| 标准或规范 | 当前状态 | 与光污染治理的关系 |
|---|---|---|
| GB/T 35626-2017《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 | 2017 年 12 月 29 日发布、2018 年 7 月 1 日实施;2025 年复审结论为修订,修订计划号 20251813-T-469,当前状态为审查中 | 干扰光限值的核心国家标准,按环境区域给出垂直照度、发光强度、上射光通比与亮度限值 |
| JGJ/T 163-2008《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 修编中,已完成报批稿 | 夜景照明光污染限制与运行时段要求 |
| GB 55013-2021《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 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 对景观照明及居住区相关区域提出强制性要求 |
| CJJ 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 现行行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于 2026 年 8 月公开征求意见 | 机动车道照明与市政功能照明的技术要求 |
其中 GB/T 35626 的修订进度值得关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该标准在 2025 年 7 月 1 日完成复审,结论为修订,修订计划号 20251813-T-469,目前处于审查阶段。修订任务来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 2025 年第五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5〕28 号),2025 年 6 月 3 日下达。
也就是说,法典给出的是制度框架,可执行的数值仍在标准侧推进。这个时间差是当前项目最需要注意的地方:既不能拿尚未生效的修订稿限值直接写入采购技术要求,也不能因为配套标准尚未发布就认为没有约束——"合理设计、安装、使用"本身就是义务表述。
四、分区管理:同一套灯,两套限值
第六百七十三条要求实行分区管理,而目前最成熟的区域划分表述来自 GB/T 35626 的环境区域体系。分区一旦确定,同一款灯具在不同区域的合规结论可能完全不同。
| 环境区域 | 典型场所 | 灯具上射光通比最大允许值 | 住宅窗户外垂直面照度限值(熄灯时段前) | 广告标识发光面平均亮度限值 |
|---|---|---|---|---|
| E1 区 |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天文台所在地区等 | 0 | 2 lx | 50 cd/m² |
| E2 区 | 无人居住区域及低密度居住区等 | 5% | 5 lx | 400 cd/m² |
| E3 区 | 城市或建制镇居住区及一般公共区 | 15% | 10 lx | 800 cd/m² |
| E4 区 | 城市或建制镇中心区与商业区 | 25% | 25 lx | 1000 cd/m² |
其中上射光通比是最容易被选型环节忽略的一列。它衡量的是灯具在安装姿态下、水平面以上方向的出光量占灯具总光通量的比例。对改造项目来说,这一指标直接约束光学设计与遮光附件,不是靠后期调低输出功率就能补偿——调光降低的是整体光通量,而上射光通比是配光结构决定的比值。
地方层面已有更细的量化先例。深圳市实施的《夜间光环境区域限值》把光环境分为四类区域:住宅建筑居室窗户外表面垂直照度限值按区域分档,熄灯时段前分别不超过 2、5、10、25 lx,熄灯时段进一步收紧;由道路照明产生的影响,该限值按不超过 1 lx 控制;一类光环境区域内的天文观测区,夜空亮度限值不低于 20 mag/arcsec²;四类区域的眩光指数限值均不超过 50。标准同时给出测量要求:照度计应满足 JJG 245 一级计量性能,亮度计应满足 JJG 211 一级计量性能;测量应在夜间进行,避开节假日、重大活动和灯光秀时段;夜空亮度测量安排在每年 3 月上旬和 9 月上旬的熄灯时段,且要求天顶区域无月光和云。
同一座城市在生态敏感区域的做法更为具体。深圳在红树林保护区周边划定光环境管控一类区,滨海大道沿线步道灯采取定时熄灯与调光降亮措施,并将部分路灯更换为波长 590 纳米的琥珀色灯光;当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于 2025 年联合科研单位绘制了城市光污染遥感地图,用于量化夜空亮度、眩光与垂直照度并溯源干扰点位。这些做法的共同点是:把"控光"从产品参数延伸到运行策略。
五、把合规翻译成六个工程动作
法典条文本身是义务表述,落到项目上要转成可执行、可留证的动作。以下六项与照明改造的实施环节直接相关。
第一,配光结构前置确认。在 照明节能改造 的方案阶段,就要求供应商提供配光曲线与上射光通比数据,而不是等到现场照度检测阶段。截光型与非对称配光的选择,会同时影响眩光控制与上射光通比两项指标。
第二,分时段与分区控制能力写进技术要求。分区管理的落地依赖运行策略,灯具与控制系统需要具备按时段调光、分组熄灭、亮度限幅的能力。这与 智慧照明 系统的主控逻辑是同一套能力,建议在方案阶段就把光环境分区作为控制策略的一个维度,而不是只按人流与时段分组。
第三,立面与标识亮度作为独立受控量。建筑立面亮度与标识发光面亮度分属两套限值,面积不同限值也不同,动态画面还需按表中数值折半执行。改造中若涉及媒体立面或发光标识,应单独列出亮度指标,不与室内照度指标混在同一张验收表里。
第四,把定期保养维护落成制度与记录。第六百七十一条的"定期保养维护"是持续性义务,意味着运行期需要形成灯具状态、控光附件、清洗周期与限值复测的记录链条。对采用 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这类记录与节能量核定共用同一批现场数据,建议在合同条款中把双方的数据采集与留存责任写清,避免运维期结束时无法回溯。
第五,现场测量按标准条件执行。涉及限值判定的测量对条件敏感——测量时段、天气、环境光干扰、仪表计量等级都会影响结论。地方标准已经给出避开节假日与重大活动、避开灯光秀时段、仪表等级达标等具体要求,验收方案应直接引用这些条件,而不是自行约定测量窗口。
第六,材料与构造同步纳入评价。第六百七十二条把玻璃幕墙等外表面材料写进管控范围。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若同时涉及外立面材料更换与照明设计,两项评价宜合并开展,避免分别达标、叠加后仍产生干扰。
六、三处容易误判的地方
一是把法典当作限值手册。法典正文不含具体数值,第六百七十条把数值授权给标准体系。当前 GB/T 35626 修订仍在审查阶段,JGJ/T 163 的修编稿已完成报批但同样不等于现行版本。引用限值时须区分现行有效与在编待发两种状态。
二是把罚则理解为超标即罚。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前提是未采取有效措施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并设置了责令改正的前置环节。这不等于门槛宽松,而是把举证重点从是否超标转向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可查的设计文件、配光数据、控制策略与维护记录,本身就是最有效的合规证据。
三是忽略分区边界。分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园区、一条道路可能横跨不同分区,同一批灯具在相邻路段面对不同限值。方案阶段应做一次分区归类,把边界段落单独标注,为差异化配置留出空间。
七、给业主与运维方的三条建议
第一,把光环境分区列入改造前期诊断清单。分区结论会反向决定灯具配光、安装姿态与控制策略,越早确定越好。这部分工作与照度、均匀度等常规诊断项可以合并,在一次现场踏勘中完成。
第二,把控光能力作为选型的独立评分项。过去比价集中在光效、功率与质保年限;上射光通比、遮光角、调光深度与限幅精度这些与控光直接相关的参数,需要单列评分权重,否则容易被价格逻辑挤出。
第三,把合规记录并入运维台账。法典带来的是一项持续性义务,而持续性义务的证明方式是记录。建议将控光措施的检查、清洗维护、限值复测与投诉处理统一归入运维台账,与能耗数据同源管理。
八、总结
《生态环境法典》把光污染防治单列为第三十六章,用七条条文完成了从定义、监管体制、规划衔接到标准授权、场景义务、材料管控与分区管理的制度闭环,并配套了法律责任条款。对照明行业来说,这标志着评价维度从安全、能效、健康扩展到可控:光不仅要够用、要精打细算,还要知道往哪里照、照多久。
需要清醒看待的是,法典提供的是义务框架而非现成数值,真正的执行依据仍要在配套标准与地方规范中找,而其中一部分标准正处于修订或审查阶段。当前阶段最务实的做法,是先用现行有效的标准完成方案对齐,同时按分区、配光、运行策略与运维记录四条线建立可查的技术证据链——标准正式落地时,项目侧已经具备承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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